作者:劉珞亦
2016 年,共和黨徹底地封殺民主黨的一項提案。2017 年,為了同樣的事情,只是相反過來,民主黨封殺共和黨的提案,這被各評論家稱為「政治鬥爭」,幾乎引起全美關注。
這不是為了一項法案,而是一位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
《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的作者歐康納(Sandra Day O’Connor),就是一位最高法院的法官,且是美國史上第一位女性大法官。她在 1981 年被美國總統雷根(Ronald Wilson Reagan,1911-2004)提名,是一位著名的保守派。歐康納曾以共和黨籍選上國會議員,並被譽為美國最有權力的女性之一,後在 2005 年退休。在 2000 年的布希控告高爾案件(Bush v. Gore),曾投下對布希有利的一票。(此事件可參考作者另文)
美國一共有九位大法官,在美國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每一次提名,都牽動著美國的政治格局及國家未來的發展。人民對於每一位大法官的名字、立場都非常熟悉,甚至還有人把大法官的頭像放在衣服上。
相形之下,我們可能連一位大法官的名字都叫不出來,為何美國如此重視大法官呢?

美國的大法官做什麼?
在美國,大法官可以決定國家的長相。例如在 2015 年的 Obergefell v. Hodges 案中,宣告了各州對於同性婚姻的禁令是違憲的,也間接揭示在美國同性婚姻合法的可能性。不僅如此,在 2000 年的 Bush v. Gore 案,更因為大法官的介入,直接暫停計票,直接宣告布希贏得總統選舉。
更久以的 Texas v. Johnson 案,認定燒美國國旗是合法的;Roe v. Wade 案宣告美國人民墮胎是合法的權利;Mapp v. Ohio 案告知美國人,非法取得的證據不是證據;Miranda v. Arizona 案更告訴大家,從被警察拘捕那一刻,「緘默權」就開始了。大法官對美國社會的影響,既深且遠。
這些例子都表明,大法官擁有改變國家的權力,大法官每做出一個判決,將會撼動整個國家的制度,直接並衝擊性的影響人民的權利。但不禁令人想問,為什麼九位大法官可以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呢?
國家需要「局外人」
當孟德斯鳩(1689-1755)提出「三權分立」後,人們意識到,國家的權力需要分散,才會有平衡的可能性。然而將「行政」、「立法」分開理由很明顯,但司法呢?
作者歐康納,他如此說道:
起草者希望建立一個獨立的聯邦司法體系,因為他們明白,新建立的全國性行政機關不可以不受監察。我們的國會議員、以及總統均為民選代表,民選代表的身份應該為人民發聲、回應人民。正因為如此,起草者不會依賴行政機關保障非主流的小眾利益;他們反而設立聯邦法院,委以首要重任:抵禦行政機關逾越侵權,並且刻意將司法機關設計、視為是獨立於大眾意願制度之外的「局外人」。
可以說由「多數人」來決定事情,有時也會是一種危險,因此需要「局外人」制衡,就像是民主的保險一樣。
假設今天民意支持,將某些有錢人的財產全部充公,或是殺死我們討厭的人,即使法案通過,但這樣是公平的嗎?
這時九位大法官,作為局外人,可以扮演民意的煞車,使暴衝的輿論有喘息的機會。

一如在同性婚姻的憲法法庭言詞辯論中,湯德宗大法官問道:大法官會不會有「抗多數困境」?少數的大法官可以決定整個國家事物,甚至和國家民意對撞,這會不會是另一種危險?
很顯然它會是危險,畢竟由少數人決定多數人的事永遠有風險,但他同時也是一種是制衡,所以美國大法官地位如此的高。大法官經總統提名後,參議院要審核過半數同意才能擔任(2017 年參議院修改規則改成過半數),在這過程中必須通過社會的檢驗、媒體的批評以及國會議員的質詢,確保擔任這位置的人不具危險,因此這絕對是一項艱難的工作。
這樣的權力是誰給予的?憲法會比得過國家基礎不穩定的政治力嗎?美國的開國元老們難道都同意這樣會和他們對幹的機構存在嗎?
司法權力由來
這是非常有趣的故事。
在美國開國之初,司法體系其實並沒那麼有權力,這樣的權力建構來自於時任最高法院院長馬歇爾(John Marshall,1755-1835)。當時總統亞當斯(John Adams,1735-1826)輸掉選舉,轉由傑佛遜(Thomas Jefferson,1743-1826)執政。輸了誰都會心有不甘,因此亞當斯在卸任前,簽署一批行政命令,將自己信任的人,派到行政以及司法體系下,但是動作太慢,簽完還沒送達,就離開了。
傑佛遜上台之後發現,心想:「我才不要用你的人!」因此不管那些命令。有一位官員馬布瑞(Marbury)覺得不開心,亞當斯既然要給我職位,我當然要拿回來,要求最高法院請現任總統發布這些命令。
最高法院馬歇爾是和前任總統亞當斯同黨的戰友,但最有趣的是他和現任總統傑佛遜是表兄弟,私底下卻感情極差,互相厭惡。而在這個案子中,傑佛遜放話:「我是總統,憲法當然是由我來解釋,你馬歇爾要怎麼判關我屁事?有種來來找我執行!」
於是馬歇爾陷入一種兩難,倘若判傑佛遜贏,我不就等於認輸?要是判他輸,他不理我,以後還會有人理我最高法院嗎?

此時身為最高法院院長的馬歇爾做了一個決定,他判定馬布瑞當然有理由抗議新總統不發行政命令,因為這個命令已經簽訂了,因此當然要發布。但是!馬布瑞所依據的「法律」是違憲的!
馬布瑞所依的「法律」規定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起訴訟,但這和美國「憲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最高法院是終審法院,也就是說必須向下級法院申訴,才能上訴到最高法院有違,因此抵觸「憲法」的「法律」應屬無效,因為解釋憲法是最高法院的工作。
馬歇爾的判決完全是創造一種「雙贏」,一方面他說馬布瑞雖然有理,但另一方面是依據的「法律」違反憲法,因此判決馬布瑞敗訴,和總統避免正面衝突。傑佛遜很高興,因為他們不需要發布這些命令,馬布瑞也並非無理,只是依據的法律無理,在這樣大家都可以接受,且又得到「政治力」默許的狀態下,他確認了「解釋憲法」這項最高法院的權力,也是史上第一次最高法院宣判國會法律無效,從此奠定了最高法院的職權,這就是著名的 Marbury v. Madison 案,在判決當中有一段話,成為最高法院永恆的標誌:
本院認可的法律,才是法律。
大法官是神龕嗎?
即便大法官擁有如此大的權力,我們也理解,他終究不是神。歐康納本書雖然敘述了美國大法官壯麗的歷史,但同時也揭開了那樣神秘的面紗,讓我們豁然瞭解大法官也是擁有令人莞爾之處。
如同「巡迴法院」之稱,當初在交通尚未發達時,大法官必須乘坐馬車巡迴審案,但經常體力不支,因此辭職。大法官在辯論完之後的中午會一起聚餐,但潛規則是不可以談論剛剛的工作,因為這畢竟是難得的放鬆機會。有趣的是,每一位大法官必須坐在自己承繼的上一位大法官的座位,因為這樣才可以感受前任大法官的「用餐」視野。
作者還指出,過去的大法官經常和行政職重疊,就曾有大法官在任時還競選過總統。在最高法院的辯論庭中,有一些大法官會認真聽取辯論內容,並且心證也會因此而受影響,但也有大法官表示辯論對他來說一點意義都沒有,因為他不會因為辯論而撼動自己原先的立場。
而如同一開始所述,每一位大法官之所以會被總統挑中,必然是他和該任總統的意識形態有相似之處,因此大法官在議題上也會展露出自我「政治哲學」的意識形態,對於某些政黨所擁護的意識形態的支持,一覽無遺。
在書中歐康納將許多大法官的生命故事書寫進去,並且將他們的情緒、個性等,不論好的壞的都放進去,讓人民對於大法官這樣崇高的符號,有了更清楚也更真實的認識。
想想我們
反觀臺灣,大部分的民眾其實都不認識大法官,也不了解相關的法律制度。這不完全是民眾的問題,重點是我們總是如此不經意地去建構與大眾隔絕的法律高牆;另一方面,也因為我們的釋憲制度不審「個案」,是單純宣告「法條」本身是否違憲,尤其相較於美國在個案中的直接論述,比較容易在新聞媒體上,缺少血肉的故事作為呈現,較難得到社會關注,更遑論審視各大法官的立場。
同時,我們缺乏如《最後的正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歷史》這樣的書籍,簡單、平白,沒有任何壓力,沒有喘不過氣的法律名詞,只有溫柔地揭開大法官的神秘面紗,介紹那些大法官平常我們看不到地方,卻也是最和我們接近之處。這樣的書寫方式,將他們從神壇上拉下來,讓人民更願意接近法律。或許,這樣我們才有可能趨近,一個互信的司法。
法律白話文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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