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政中
要了解過去時代的社會運作形式,有許多可以採用的研究方式,最常被運用的是官方檔案,因為在過去能夠有辦法撰寫歷史,又能夠被完整保存下來的資料,只有官方自己所紀錄和編纂的歷史,也使得史家們所看到的歷史,在過去多為國家視角下的歷史,而少有屬於百姓們的歷史。
在多種官方視角的文書記載中,其中有一種史料的留存,較能讓人看清社會的運作,並且瞭解國家權力與人民的互動過程,那就是地方官府的訴訟紀錄。訴訟案件的記載,不單只是了解當時的法律運作方式,在案件中的事實呈現,可以讓看到當時人們因為什麼事情而發生糾紛、官府對於該項糾紛該要怎麼進行處理,同時反映出國家對於地方的掌控與互動,甚至可能形塑或造成社會程度不等的變化。
美國學者艾馬克(Mark.M.Allee),利用清代臺灣史上最為人所熟知的法律史資料──淡新檔案,試圖透過法律的運作,對於清代晚期的臺灣北部社會進行觀察。這本《晚清中國的法律與地方社會──十九世紀的北部臺灣》,是作者藉由觀察清代的邊疆,也就是臺灣社會的發展,來進一步了解整個大清帝國的運作;另外,作者藉由選擇訴訟檔案作為基本史料,同時是要證明傳統中國法律的運作,能夠影響社會的變遷。
在章節的安排上,作者首先介紹了淡新檔案中訴訟發生地的歷史與地理背景,包含了行政區域劃分上的演變、漢人來臺後拓墾的情況,展現了該地區的特殊性與代表性。作者接著選出淡新檔案中,四種不同類型且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來對於十九世紀臺灣北部地區的社會與經濟進行分析。
一、強盜案件與殺人案件。
案件事實:詹姓和藍姓商人為鴉片煙店的合夥人,他們控告另一位詹姓人士夥同其他人,搶劫他們所經營的鴉片店舖。但詹姓人士在訴訟過程中反控藍姓店主殺害本件強盜案中的黃姓嫌疑犯,讓藍姓店主也陷入訴訟的糾纏中。
訴訟結果:本案的案情十分複雜,除了每位嫌疑犯的供詞反覆,後來又有將原告列為被告的殺人案,加上審理的時間長達五年,官府的知縣也同時換過數人。最後整個案件因為只有詹姓人士認罪,所以將其「鎖礅」示眾,後又因詹姓人士身體不適,將其開釋。
二、開墾佃戶抗繳租金案件。
案件事實:吳姓大佃戶控告 80 餘名佃戶抗繳租金,地方官員接受佃主要求,派遣吏使前往村莊捉拿抗租地佃戶。佃戶們就此,提出許多理由來對抗佃主,甚至反控佃主隱匿田賦的收入,讓國家的司法權介入調查。
訴訟結果:由於田賦收入關乎到國家稅收問題,所以雙方訴訟長達二十餘年,最後在地方官的裁決下,業主補繳國家一定的地稅,佃戶則是分期償還所欠的租金。
三、土地界線糾紛與擄人勒贖案件。
案件事實:墾戶金六和夥同佃作茶農,控告附近居民破壞茶園,但居民反控佃戶濫墾並占用牛埔為茶園;另一個案件則是釐金稅局的魏姓人士控告陳姓富豪擄人勒贖,因為魏姓曾沒收陳姓富豪走私的樟腦,因而遭到報復。
訴訟結果:這兩個案件的共同點,與晚清臺灣所大量出口的經濟作物有所關連。越界案的部分,雙方皆有出示地契,來證明自己擁有該土地,最後由官府介入調查,確定金六和擁有該地,茶農需要賠償他們所損毀的部分。至於擄人的案件,在救出人質後,全力搜捕陳姓富豪,並在逮捕後將期監禁六年的時間,後來因為陳氏年老體衰,而將其釋放。
四、家產的糾紛案件。
案件事實:周姓寡婦與兒子,向先生的三位弟弟提起遺產繼承的訴訟,因為丈夫生前將商店委由三位弟弟經營,但在丈夫過世後,卻只分得 550 元,如果依照傳統的分產習俗,應該要分得一定的家產。
訴訟結果:官府在審問後,得知周氏的丈夫是因為經營不善,才將商店交由弟弟們經營,因此她無權分享該店的遺產,僅得的 550元則是諸弟貼補她的治喪費用,並且有字據為證,周婦敗訴。

從上述的四個案件,我們可以大概了解晚清臺灣的北部社會,是呈現一個混亂的狀態。處於清帝國邊疆的臺灣社會,本就是移民社會,充斥著中國沿海不同地區的居民,來到臺灣後,又要與平埔族以及高山上的原住民接觸,族群問題成為清帝國治理臺灣的痛處,而土地的高度開發和經濟的快速發展,更替臺灣社會增添不穩定的因素。因此社會上的訴訟案件層出不窮,案件事實的背後,通常都存有強烈的報復心態。在這樣的情形下,清帝國的州縣衙門,在面對訴訟案件時,為了防止案件擴大,進而引發更多的社會衝突,多會在訴訟提起後,主動介入調查,希望能夠藉由複雜但相對和平的法律途徑,解決社會上所發生的爭端。
在這樣的情形下,清帝國需要完善的司法機制來協助訴訟的進行,本書分別介紹呈狀、搜索與逮捕票以及聽審程序。呈狀,是人民在遇到案件時,所需要進行的程序,在呈狀的形式上,則有一定的填寫形式。而提起訴訟的當事人,多具有一定的資金財力,才有辦法負荷訴訟程序,所以當時集體提出訴訟的形式十分常見。訴訟程序的曠日廢時、代價高昂、以及身分上對於遞交訟案的限制,使得民間的代書與訟師行業興起,替人民擬定呈狀,並且提供人民法律上的諮詢與服務。所以早在清代,就已經有法律專門行業的出現,但在專業度上,就與今日的律師相去甚遠。
在訴訟提出後,官府接下來就是要進行證物的採集,或者是傳喚、逮捕等工作,這些都落到衙門差役的身上。但差役們的薪水,與他們繁重的工作量不成比例,因此很多差役都會收取跑腿費,以現代的用語,就是收受賄絡。但在當時,官府都是採取放任的態度,因為他們知道制度的緣故,不得不容許這樣的行為繼續進行。除了薪資不足,衙役人數的缺乏,無法完成他們所該完成的工作,所以和地方勢力合作,成了官府維持司法秩序的另一個管道,鄉村地方所設立的網絡,是帝國司法權力延伸至民間的最好展現。

最後,就是審判階段的到來,除了一定會有的問審程序,刑求在當時的審判中極為普遍,不管民事和刑事審判都是一樣。在確定判刑後,官府會執行例如丈刑、短期的拘押或長期的監禁,但最後官府多會將其開釋,以彰顯帝國的恩澤,這從上述的案件中即可窺知一二。
雖然作者所選擇的案件,被學者質疑其代表性的不足,但從這些案件中,我們能夠了解到清代臺灣的衙門,如何面對人民所提起的訴訟,程序上要怎麼審理,如果有罪,又要怎麼執行其刑。也從案件中,看到晚清臺灣社會的各種樣貌,土地、經濟、暴力案件、女性的自力救濟,宛如清帝國統治臺灣兩百多年的縮影。藉由本書,可以看到與現今臺灣社會不同樣貌的法律以及運作模式,不同於荷蘭時代自然法體系,也異於近代的西方法律概念。雖然很多法律概念已經與現代相距甚遠,但我們從中仍然可以發現其中所隱含價值觀念,一直影響到今日的臺灣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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